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tǒng)一領導、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擔負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科學確定員額、規(guī)模適當從緊”原則,科學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guī)模。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計劃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核定的用人額度內提出,經(jīng)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招聘工作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
招聘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采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勞動關系。